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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一方擅自转移财产的处理

2010-08-11 13:53:06 来源:


离婚诉讼一方擅自转移财产的处理

 

夫妻离婚,官司打到法院,在诉讼期间一方擅自转移房产给他人,欲侵吞双方共有财产,法院怎么判?

顾女士与李先生于1992年相识,1996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双方感情淡漠,男方经常不打招呼几天几夜不回家,对顾女士缺乏起码的关心。20066月顾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男方要求和好而撤诉。撤诉后男方没有主动沟通,夫妻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善,一年后顾女士离家到外居住,并于2007年再次起诉离婚。

然而,就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期间,李先生一边向法院提出上诉,一边擅自将位于上海市某区的产权房转移给了他人。

二审法院查明:该房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李先生名义购买的产权房,产权登记在李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对该房屋经双方当事人认可价值为46万元。鉴于上诉人李先生在诉讼期间确将系争房产权利变更在案外人名下,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院审理中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将系争房产权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理应由上诉人自己承担。遂终审判决:上诉人李先生应于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顾女士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3万元。同时判令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判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上诉人李先生负担。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顾女士是幸运的,因为李先生私自转移房产的时间选择在诉讼期间,这样就受《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制,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回头想一想,如果李先生不是在诉讼期间转移房产,而是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和好撤诉后、第二次离婚诉讼前私自处理房产,顾女士得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了,因为这个期间既不属于“离婚时”,更不属于“诉讼期间”,有可能这段时间会很长,也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为此,针对此类情况当事人最好多留个心眼,必要的情况下最好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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