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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孩子财产处分
2010-07-14 15:33:26 来源: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实践操作中,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的父母到公证处就该保证办理公证后才可采用,据此,也就给公证处增加了一项证源。该规定非常简单,字面意思是只要有一个形式上的书面保证就可以处分房屋。保证书是证明类公证之一,只需要证明保证人签署行为真实即可。公证处办理涉《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的保证书业务,是否也可仅求形式,证明签署行为真实即可。实际上,委托书等也是证明类公证之一,但处分房产的委托书公证在各地却时常遭遇纠纷和投诉,2008年中国公协出台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该规定不仅仅是操作规范,更是加强了对公证处的自身保护,所以公证处办理保证书公证时,也决不能只求形式,认为人证无误就一证了之,也要作不同分析,分别对待。
未成年人获得房屋主要的来源包括:(1)、父母出资以子女的名义购得房屋;(2)、父母离婚时,协议共有房产归子女;(3)、因受赠取得。
公证处在受理上述三种情况下的卖房保证书公证申请时应作不同的处理。
1、父母以子女名义所购买的房产,办理出售房产的保证书公证最为简单,也较易处理。按正常的程序办理即可。
2、父母离婚时,协议共有房产归子女的,办理出售房产的保证书公证时,一定要注意该房屋有无因按揭款未还清仍设立有抵押的情况。父母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的条款应视为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与行为,子女无偿受益的是该房产的物权,但子女并不负有偿还其父母因购买该房屋而欠下的债务的义务,即权利、义务不概括转移,父母仍是债务人,或许离婚协议中同时也约定了债务由夫或妻一方承担,但该约定只具有对内效力,对债权人来说,当债权无法实现时,仍会列夫妻双方为被执行人。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同是子女的监护人,无论子女由那一方抚养,双方也都是因出售房产而办理的保证书的共同申请人,且要出售此房屋还需要将债务结清。
3、父母都保证出售房产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是为了子女更好的学习和居住,但,如果父母将房屋出售后确实要重新买房,可如果房屋产权不是办理在子女名下,此时父母是否有将利益收回的嫌疑,公证处还能否办理,如父母处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据上文1的方式办理,在形式上是没问题的,但如已离婚就要结合下文4来办理。
4、有的离婚协议上写有房产归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该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也有的协议上甚至直接写上由父或母对该子女行使监护权。对于这样的情况,父或母能否单方前来公证处办理保证书公证?首先,应弄清该协议上监护的具体含义,该监护是否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父母即使离婚或分居,其监护人资格不受影响,至于离婚协议上貌似协议监护的条款,其实是不能改变父母同为监护人的资格的。协议监护只出现在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他法定监护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有两人以上又均具有监护能力的才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因此父母离婚后,无论是何方要求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父母均需共同到公证处来办理保证,婚姻协议上的监护权其实仍是抚养权。
5、因为受赠取得房产的,公证处不但要见到产权证,还应索要赠与合同或赠与书,查看赠与有无附条件,如处分房产违背所附条件,该保证公证当然是不能办理的。
6、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前来办理该公证的,公证处应综合考虑,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确认处分房屋是否确实是未成年人的利益,此处审查的深度及广度都应超过对未成年人父母亲前来办理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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