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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股东权如何处理
2010-03-04 13:58:28 来源:
共同经营的,其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公司的实际管理模式,判由一方自动参与到管理层或维持管理现状。判决公司由一方经营的,应由取得经营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时,因不能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可以采用以股东权置换财产的方法。所谓以股东权置换财产,是指公司的另一方股东将其对企业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份额出让给他人,并取得相应补偿的产权处置方法。夫妻双方对企业享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一方将其经营管理权的份额折价给另一方,并由另一方就其受让的份额支付相应的对价。为此,应当将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公司的总资产和债务,只有总资产扣除债务后的余额部分的价值,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这种补偿方法类似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处理,但又与之不同:这种补偿不是分割财产,而是一方取得经营管理权后以自己的财产对另一方的补偿,公司的资产并不因此减少。以股东权置换财产时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不同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评估。后者是为处理公司资产而进行的,且评估结果对公司资产的处理发生效力;而前者是为了出让股东权的一方进行补偿所作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公司资产状况并不实际发生效力。
三、夫妻共有股东权的处理设想
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有股东权的处理,主要有下列三种办法:其一,由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原股份分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增设夫妻一方为企业股东。这样使其双方均获得股权,使双方权益由一方代表实现变为双方各自代表。其二,将夫妻一方股东注册资本的二分之一转让给其他人,使一方在不需要股权时依靠转让的股份获得资金,分得实际财产。其三,全部股权转让,转让后的资金直接进行分割。夫妻一方需要继续投资的,可以再出资购买他人股东份额。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出具法律文书直接责成企业和有关部门办理分股、转股的情况下,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没有强制性,只能依靠当事人自己操作,难度较大,且导致离婚时间拖延较长。
对夫妻离婚时共有股东权的处理,似可考虑采用如下方式:在夫妻双方离异时,先由法院对股权加以确认,依法认定股权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后所获得的权利,并在做出离婚判决时,对此予以确认,认定以夫妻一方注册登记的股东权利为夫妻双方共同股权。一方享有股东的决策权,双方享有收益权。该权益被确认以后,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在离婚后对股权所发生的利益主张收益权,这一权利是夫妻离婚后其共有股东权所派生出的一项财产性权利。这种做法既保护了夫妻双方的股权,又解决了股权不是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综上,对本案中洪女在装饰材料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可以先由法院对该股东权加以确认,依法认定该股东权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后所获得的权利,并在作出离婚判决时,对此予以确认,认定以夫妻一方注册登记的股东权利为夫妻双方共同股权。由洪女享有股东的决策权,洪女与李某双方共同享有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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