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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房产的分割问题

2010-06-12 17:04:00 来源:


离婚时赠与房产的分割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就业压力空前增大,再加上年轻人事业刚刚起步,往往在谈婚论嫁时,还没有经济能力购置房屋,但是基于人们对爱情观念的逐渐物质化,对无物质保障婚姻的恐慌,子女在婚前、婚后往往要求家长给自己置办房屋才放心结婚;婚后感情破裂后,随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于接受赠与房产的分割问题出现了很大的争议。
  1、婚前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房
  实践中,婚前双方的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情况比较常见,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婚姻当事人购置房屋的时候,一般都没有明确表示房子归谁所有,房产证有的是登记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名字,有的是登记双方婚姻当事人的名字,还有的甚至登记婚姻当事人父母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囿于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并不是特别明确,在离婚房产分割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往往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密切相关。
  本文认为如果可以证明为了子女结婚,双方父母确实都有出资,房产证登记的是一方子女的名字,也应该认定房屋为子女的共同财产,依据民法的平等和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的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把房屋定性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的名字?该如何处理?本文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父母为了子女结婚而分别出资购买房屋,房产证尽管是登记在一方父母的名下,因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该把房屋仍认定为子女的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或房屋所载之产权人对上述有异议,依据婚姻案件不涉及第三方的原则,法院没有依据把登记在婚姻当事人父母名下的房屋定性为子女的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的父母出资购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如果婚前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结婚部分出资购房,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所出房款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不能认定为婚姻当事人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应该将此款扣除,剩余价值包括增值部分夫妻双方进行分割。如果婚前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结婚全部出资购房,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所出购房款通常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所购房屋为其子女个人房产,离婚应确认为个人财产,不再进行分割。
  而且在离婚纠纷发生后,父母往往认为自己当初出资只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不再承认当初对双方子女做出的任何承诺,甚至不承认表示过赠与婚姻当事人双方,本文认为,从我国婚姻法立法的本意来看,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当初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为准,在诉讼过程中,父母为了推翻以前的意思表示而做出新的意思表示不应予以采纳,当然要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婚后一方或双方的父母出资购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无论是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均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全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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