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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
2014-04-24 15:57:5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来说,确定是否可以返还彩礼,一般应考虑以下方面:
1、给付彩礼后,没有登记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登记结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请求返还彩礼的,通常不予支持。
2、给付会彩礼后,登记结婚的,提出的彩礼返还请求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已经离婚。
3、已经离婚的,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①双方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就离婚的;②给付人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此外,生活中还会遇到以订婚为名诈骗财物的情况,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有,名义上是订婚,但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的,此时的所谓“彩礼”、“聘礼”应该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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