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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彩礼退还的法定情形
2010-05-27 10:50:08 来源:1
法律规定退还彩礼的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只有具备一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予以退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两年之内起诉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的。
围绕以上法定情形,退还彩礼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年之内起诉时要求退还彩礼的证据:
1、媒人证言;
2、原、被告陈述;
3、发票等书证;
4、视听资料;
5、其他法定证据种类。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在离婚诉讼时要求退还彩礼的证据:
1、媒人证言;
2、原、被告陈述;
3、发票等书证;
4、视听资料;
5、结婚证;
6、未共同生活的证据;
7、其他合法证据。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诉讼时要求退还彩礼的证据:
1、媒人证言;
2、原、被告陈述;
3、发票等书证;
4、视听资料;
5、能够证明结婚时间较短暂的证明―――结婚证;
6、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证明;
7、其他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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