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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有“四难”

2012-05-28 14:43:19 来源:


涉外离婚有“四难”

随着青岛涉外离婚案件不断增多。据本站统计,到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一般可分为二种类型:(1)、一方或双方为出国人员的离婚;已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与国内公民的离婚;(2)、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在处理这些离婚案时,发现都有四个难点,就是:

一、            送达难

不少当事人在国内立上案后,却无法向法院提供对方在国外的准确地址,致使离婚案件搁浅,无法进行。

我们一般在立案前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备有被告详细、明确的国外送达地址,能够让法院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让被告参与到离婚诉讼中来。

有些当事人,由于粗心大意,一时疏忽,写错一个字,致使送达时间多出二三个月。有的原告长时间不与国外一方联系,致使送达地址错误,如此来回折腾,一个离婚案件不仅邮费花费多,时间长达二年。

二、            时间长

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从上述时间可以看出来,其规定的时间都比国内普通民事案件时间多出一倍来。

三、            抚养费

关于子女抚养费,由于一方长期在国外,致使孩子抚养费支付问题出现较多矛盾和问题,我们一般代当事人主张让对方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便于保障孩子以后的生活与学习。如果是每月支付,国外一方一旦不再履行抚养费,就会出现执行难的结果。

四、            国外财产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少当事人国外也有财产,比如不动产,国内法院一般对国外财产不予处理。有时候,国内一方往往难以举证,法院也难以查明,从而影响国内一方权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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