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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不准许

2013-08-02 14:01:51 来源:


无正当理由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不准许

2008年1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离婚,当时两人就不到一岁的儿子的抚养达成了协议。双方协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给被告。2009年3月,在被告抚养婚生子近三个月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走进了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离婚时婚生子不满一周岁,一般应随母亲王某生活,但按有关规定,如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也是准许的。因此王某与李某的协议自愿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王某后来又以儿子不满一周岁应随母方生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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