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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2015-08-03 09:57:16 来源:


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一般民事诉讼遵从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规定某些特殊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是:(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民诉意见》规定的情形是:(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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